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實施辦法(修訂)
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院實驗室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和減少實驗室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保障我院師生員工的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確保學院教學科研活動的正常開展,維護校園安全與穩(wěn)定,依據(jù)教育部《關于加強高校實驗室安全工作的意見》 《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校教學實驗室安全檢查工作的通知》及中共陜西省委教育工委、陜西省教育廳《關于印發(fā)<陜西高校實驗室安全檢查實施方案>的通知》和《陜西科技大學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結(jié)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院實驗室安全工作貫徹“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逐級建立實驗室安全責任體系,確定學院、實驗室(研究室)的安全責任人,履行實驗室安全工作職責。學院黨政主要負責人是實驗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實驗室安全工作的院領導是實驗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領導責任人,協(xié)助第一責任人具體負責實驗室安全工作,研究團隊負責人是團隊實驗安全管理的主要責任人,實驗員和指導老師是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人。
第二章 實驗室安全管理體制與職責
第三條 學院設立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統(tǒng)籌、協(xié)調(diào)全院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學院黨政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分管院領導擔任,成員由實驗室主任和研究團隊負責人組成。具體名單如下:
組長:楊長安、朱建鋒
副組長:王卓、劉輝、歐陽海波、伍媛婷、宮瑋
成員:黃劍鋒、蒲永平、王芬、談國強、殷海榮、葛萬銀、王成兵、楊燕玲、許占位、宋浩杰、楊海波、劉毅、張效華、何選盟
第四條 學院的黨政正職領導,是學院實驗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學院的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組織成立本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小組,落實實驗室安全分管領導、實驗室安全管理員等人員;負責國家和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在本單位貫徹落實;建立和健全本單位實驗室安全責任體系(包括學院和實驗室兩級),層層簽訂實驗室安全責任書、實驗室安全承諾書,組織責任制落實情況考核;定期與不定期組織本單位實驗室安全檢查;督查實驗室安全隱患整改;保障實驗室安全設施建設的資金投入。
第五條 各科研團隊負責人和實驗室主任,是所屬科研團隊和實驗室的安全工作直接領導責任人,其主要職責為:執(zhí)行國家、學校和本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根據(jù)本實驗中心(或團隊實驗室)的特點和實驗項目性質(zhì),制訂和完善內(nèi)部管理流程;保證實驗室安全投入;保證本實驗中心(或團隊實驗室)的安全環(huán)保教育、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防護設施、應急預案等工作的督促落實;組織、督促相關人員做好實驗室安全工作;組織、督促教師做好科研和實驗教學項目安全狀況的申報工作;定期與不定期開展安全檢查,督促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第六條 各教學、科研實驗室的安全責任人,是所在實驗房間安全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其主要職責為:負責本實驗房間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執(zhí)行國家、學校和本單位的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細化本實驗房間安全管理制度與規(guī)程(包括儀器設備操作規(guī)程、危化品采購、存儲和領用辦法、定期檢查和值班制度等),督查落實情況;落實實驗室安全環(huán)保教育和準入制度,與所有進入本實驗房間學習、工作的人員簽訂實驗室安全承諾書;如實登記本實驗房間各類危險源的臺賬,主要包括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學品、鋼瓶、特種設備等;梳理本實驗房間危險源,根據(jù)需要開展風險評估;制訂防護措施和應急預案;定期、不定期做好本實驗房間安全、衛(wèi)生檢查,并組織落實安全隱患整改;及時更新安全鑰匙;維護應急設施完好有效。
第七條 所有進入實驗室學習和工作的師生員工(包括臨時來訪人員),均應對實驗室安全、自身及他人安全負有直接責任,其主要責任為:認真學習實驗室安全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通過相應考核,并簽署實驗室安全承諾書;遵守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科研和實驗教學項目安全狀況自我申報工作;嚴格按實驗操作規(guī)程或?qū)嶒炛笇_展各項實驗活動;配合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實驗室安全日常管理和檢查工作;發(fā)現(xiàn)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并向所在實驗室安全管理員或者負責人報告。
第三章 實驗室安全管理主要內(nèi)容
第八條 實驗室安全準入制度
各科研團隊和實驗室需根據(jù)實驗室的特點,落實實驗室安全準入制度。所有在實驗室內(nèi)工作的師生員工均需定期參加學校相關部門或所在實驗室組織的實驗室安全培訓;本科生則必須經(jīng)過學院安排的實驗室安全教育后方可進入實驗室工作(研究生根據(jù)學院的實驗室安全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外來人員也需通過實驗室必要的安全教育并簽訂安全承諾書后方能進入實驗室學習、工作。
第九條 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危險化學品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guī)定的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各單位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以及學校的有關規(guī)定(《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加強所有涉及危險化學品的教學、科研和生產(chǎn)場所及其活動環(huán)節(jié)的安全監(jiān)督與管理,包括購買、存貯、使用、處置等過程。特別要加強氣體鋼瓶、劇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十條 輻射安全管理
輻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質(zhì))和射線裝置的安全。各涉輻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法規(guī)和學校的有關規(guī)定(《放射安全管理辦法》),在獲取環(huán)保部門頒發(fā)的“輻射安全許可證”后方能開展相關工作;同時需加強涉輻場所安全及警示設施的建設,加強輻射裝置和放射源的采購、保管、使用、備案等管理,規(guī)范涉輻廢棄物的處置。涉輻人員需定期參加輻射安全與防護知識培訓,持證上崗,定期參加職業(yè)病體檢和接受個人劑量監(jiān)測。
第十一條 實驗廢棄物的安全管理
各實驗室應按照國家法規(guī)和學校有關規(guī)定(《實驗室危險廢棄物管理實施細則》)進行實驗廢棄物的安全管理。實驗廢棄物要實行分類存放,做好無害化處理、包裝和標識,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統(tǒng)一進行處置,嚴禁將腐蝕物、有毒有害物質(zhì)倒進水槽及排水管道,或混入生活垃圾當中。
第十二條 儀器設備安全管理
(一)各單位要加強各類儀器設備的安全管理,定期維護、保養(yǎng)各種儀器設備及安全設施,對有故障的儀器設備要及時檢修,儀器設備的維護保養(yǎng)和檢修等要有記錄。對冰箱、高溫加熱、高壓、高輻射、高速運動等有潛在危險的儀器設備尤其要加強管理;對服役時間較長的設備以及具有潛在安全隱患的設備應及時報廢,消除安全隱患。要加強儀器設備操作人員的業(yè)務和安全培訓,按照操作規(guī)程開展實驗教學和科研工作。
(二)對于自制自研設備,要充分考慮安全因素,并嚴格按照設計規(guī)范和國家相關標準進行設計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第十三條 水電安全管理
(一)實驗室內(nèi)應使用空氣開關并配備必要的漏電保護器;電氣設備應配備足夠的用電功率和電線,不得超負荷用電;電氣設備和大型儀器須接地良好,對電線老化等隱患要定期檢查并及時排除。
(二)實驗室固定電源插座未經(jīng)允許不得拆裝、改線,不得亂接、亂拉電線,不得使用閘刀開關、木質(zhì)配電板和花線。
(三)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空調(diào)、計算機等不得在無人情況下開機過夜;電熱器、飲水機一律不得開機過夜。
(四)實驗室內(nèi)不得使用明火電爐,如確因工作需要且無法用其他加熱設備替代時,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qū)嶒炇遗c設備管理處提出申請,經(jīng)現(xiàn)場復核、審批通過后方可使用。
(五)實驗室要杜絕自來水龍頭打開而無人監(jiān)管的現(xiàn)象,要定期檢查上下水管路、化學冷卻冷凝系統(tǒng)的橡膠管等,避免發(fā)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況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四條 實驗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實驗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jié)合”的方針,切實落實消防法律、法規(guī)、制度、規(guī)定的要求,切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并定期組織安全用電、防火、防爆教育和演練,避免觸電、失火和爆炸事故發(fā)生。
(二)各科研團隊實驗室應堅持每日開展消防巡查,重點檢查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實驗工作結(jié)束時,是否消除遺留火種、關閉電源。
(三)實驗室內(nèi)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shù)規(guī)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并由專人管理,負責定期檢查、維修、保養(yǎng)、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四)所有進入實驗室開展實驗工作的人員應了解本實驗室中各類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關消防知識,熟練掌握各類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明確實驗室內(nèi)水、電、氣閥門、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等。
第十五條 安全設施及防護裝備管理
具有安全風險的實驗室,需根據(jù)危險因素和程度配置煙霧報警、監(jiān)控系統(tǒng)、應急噴淋、洗眼裝置、危險氣體報警、通風系統(tǒng)、防護罩、警戒隔離等安全設施,并張貼相應的安全警示標志;加強實驗室安全設施的管理工作,切實做好更新、維護保養(yǎng)和檢修工作,做好相關記錄,確保其完好性。各單位應結(jié)合實驗室具體實際,為實驗人員配備必需的勞保、防護用品,以保證實驗人員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六條 實驗室日常管理
(一)每個實驗用房必須落實安全責任人,各單位須將實驗室名稱、安全責任人、有效聯(lián)系電話等信息制牌,張貼于實驗室門外側(cè)。
(二)各實驗房間應建立衛(wèi)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潔整齊,儀器設備布局合理,嚴格按照學校相關管理要求存放實驗材料、實驗剩余物和廢棄物,及時清除室內(nèi)外垃圾,不得在實驗室堆放雜物。
(三)實驗室應針對重點安全部位(如壓力容器、電工、焊接、振動、傳動、噪聲、高溫、高壓、有毒有害、輻射、強光閃爍、易燃、易爆等存在安全隱患的設備及其場所),制定相應的危險操作規(guī)程和應急處置措施,陳列于實驗室醒目位置,并落實相應的安全防護。
(四)嚴禁在實驗室區(qū)域吸煙、烹飪、用餐,不得讓與工作無關的外來人員進入實驗室,不得在實驗室內(nèi)留宿和進行娛樂活動等。如確需通宵實驗,必須有兩人在場,并事先向?qū)W院提出申請,經(jīng)相關負責人(學院分管領導,科研團隊負責人,實驗室安全負責人)審批通過后方可進行。
(五)實驗結(jié)束或離開實驗室時,必須按規(guī)定采取結(jié)束或暫離實驗的措施,并查看儀器設備、水、電、氣和門窗關閉等情況。
第十七條 對以上條款未涵蓋的實驗室安全工作按國家有關實驗室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加強管理。
第四章 實驗室安全檢查與隱患整改
第十八條 學院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實驗室安全檢查。檢查的主要內(nèi)容包括:管理制度及責任的落實、操作規(guī)范與工作檔案的完善、危險物品管理臺賬、安全設施配備、安全培訓、實驗室安全隱患與整改等。
第十九條 學院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學校規(guī)章制度和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實驗室進行通報,責令限期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況,各科研團隊和實驗室應高度重視安全隱患的整改工作,對于無客觀原因不按期進行整改的,應進行一定程度的行政干預。拒不整改情節(jié)嚴重的,由學院報學校相關部門,批準后采取必要的懲罰措施,直至整改完成。
第二十條 嚴格執(zhí)行學校的實驗室安全日打卡制度,每晚在規(guī)定的時間在系統(tǒng)上傳實驗室水電安全狀態(tài)圖片,未能按照要求完成打卡,每缺勤一次扣相關責任人年底績效100元人民幣,累計三次以上取消當年評優(yōu)資格,不予推薦職稱評審。
第二十一條 嚴格實驗室管制類危險化學品的管理。購買管制類危險化學品需上報實驗設備處統(tǒng)一購買,管制類危險化學品通過“陜西科技大學試劑材料信息管理系統(tǒng)(網(wǎng)址:https://cpp.sust.edu.cn)”審批申購。校內(nèi)庫試劑審批申購通過后,自行前往校危險化學品庫領取。未經(jīng)實驗設備處辦理備案手續(xù)私自購買管制類危險化學品,一切后果由購置人自行承擔。各科研團隊和實驗室需建立、完善管制類危險化學品的臺賬,領用使用有詳細記錄,保管必須專人、專柜、雙人雙鎖。廢棄的劇毒化學品及其包裝物移交至危險廢棄物回收中轉(zhuǎn)站回收時,務必給現(xiàn)場工作人員說明清楚。對于管制類危險化學品管理存在問題的科研團隊和實驗室,學院給出定期整改意見,拒不整改或整改不達標的科研團隊上報學校相關部門,按照學校相關制度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實驗室發(fā)生意外事故,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保護好現(xiàn)場,并立即向?qū)W院、保衛(wèi)處及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報告,事故所在單位應寫出事故報告,交學院及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并配合調(diào)查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有關單位應根據(jù)本制度,并結(jié)合實際情況另行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或管理規(guī)定。本制度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因管理不當、操作不當?shù)?/span>失誤造成實驗室安全事故的,按學校相關制度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zhí)行,由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負責解釋。